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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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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7685號

解釋日期 94 年 05 月 06 日聲請人 李秀珠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94 年 05 月 06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262次會議
聲請人
李秀珠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繼承登記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判字第一六二七號判決,有牴觸憲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繼承登記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判字第一六二七號判決,有牴觸憲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繼承登記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判字第一六二七號判決,有牴觸憲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按土地登記規則係土地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所授權訂定,該規則於民國九十年九月十四日修正前,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僅規定:「繼承人為二人以上,部分繼承人因故不能會同其他繼承人共同申請繼承登記時,得由其中一人或數人為全體繼承人之利益,就被繼承人之土地,申請為公同共有之登記。其經繼承人全體同意者,得申請為分別共有之登記。」(現改列為第一百二十條)對「繼承人」一詞並未設任何限制或解釋規定。本件聲請人所陳,僅係指摘法院認事用法之不當,乃原判決適用法律見解當否之問題,並非客觀具體指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262次會議

聲請人

李秀珠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22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544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