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簡上字第八號民事判決適用法律所表示之見解,與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判字第三七三號判決,適用票據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項所表示之見解歧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簡上字第八號民事判決與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判字第三七三號判決,適用票據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項所表示之見解歧異,聲請統一解釋。按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謂確定終局裁判,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查聲請人所指之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判字第三七三號判決主文記載:「原判決廢棄,發回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是該判決雖為終局判決,但非最終之確定判決,不符確定終局裁判間有見解歧異之聲請要件。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42次會議
聲請人
吳○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