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8998號
- 公布日期
- 97 年 12 月 26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33次會議
- 聲請人
- 黃○賢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竊盜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九三九號刑事判決,及同院九十六年度聲再字第一五六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最高法院三十二年抗字第一一三號判例,有違反憲法第八條及第十六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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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竊盜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九三九號刑事判決,及同院九十六年度聲再字第一五六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最高法院三十二年抗字第一一三號判例,有違反憲法第八條及第十六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竊盜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九三九號刑事判決,及同院九十六年度聲再字第一五六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最高法院三十二年抗字第一一三號判例,有違反憲法第八條及第十六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按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三一五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以同一事由再行聲請,所陳仍就法院有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及判決所載理由矛盾等判決當然違背法令而為認事用法當否之爭執,並未具體敘明前開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33次會議
聲請人
黃○賢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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