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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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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度憲二字第130號

解釋日期 109 年 06 月 19 日聲請人 簡信吉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9 年 06 月 19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17644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7次會議
聲請人
簡信吉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認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年度偵字第11816號起訴書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186號刑事判決適用法律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認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年度偵字第11816號起訴書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186號刑事判決適用法律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認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年度偵字第11816號起訴書(下稱系爭起訴書)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186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適用法律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因製造非制式子彈,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系爭起訴書提起公訴,系爭判決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1項非法製造子彈罪判處聲請人有期徒刑,其不服提起上訴,嗣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撤回上訴而確定。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起訴書記載適用法條有誤,另系爭判決就此案以製造子彈罪似過於牽強,如以改造子彈罪處罰,似較為合適,是系爭判決未予詳加審訊而消極判決,牴觸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意旨。又聲請人自始無有意非法改造和製造子彈之動機,系爭判決認定之事實有誤等語。

(三)查系爭起訴書,並非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又該款所謂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查本件聲請人對系爭判決依法提起上訴後卻撤回上訴,未盡審級救濟程序,故系爭判決非屬上開規定所指之確定終局裁判。是聲請人不得據系爭起訴書及系爭判決聲請解釋憲法。其餘所陳,僅係爭執系爭判決認事用法之當否,難謂於客觀上具體指明何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17644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7次會議

聲請人

簡信吉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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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918 字 · 6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