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9023號
- 公布日期
- 99 年 02 月 12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52次會議
- 聲請人
- 廖○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贈與稅等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判字第三一一六號判決及九十七年度裁字第六六九號裁定,所適用之七十五年一月六日修正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一條但書規定、財政部七十三年八月三日台財稅字第七八○二○八四八一號函及行政法院(現改為最高行政法院)八十二年九月份庭長評事聯席會議決議,有違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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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贈與稅等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判字第三一一六號判決及九十七年度裁字第六六九號裁定,所適用之七十五年一月六日修正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一條但書規定、財政部七十三年八月三日台財稅字第七八○二○八四八一號函及行政法院(現改為最高行政法院)八十二年九月份庭長評事聯席會議決議,有違反憲法第十五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贈與稅等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判字第三一一六號判決及九十七年度裁字第六六九號裁定,所適用之七十五年一月六日修正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一條但書規定(下稱系爭規定)、財政部七十三年八月三日台財稅字第七八○二○八四八一號函(下稱系爭函)及行政法院(現改為最高行政法院)八十二年九月份庭長評事聯席會議決議(下稱系爭決議),有違反憲法第十五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其聲請意旨略以:(1)就部分農地於五年內未繼續經營農業生產之情形,系爭規定未明定應追繳賦稅之範圍,違背租稅法律主義及法律明確原則;(2)法律既未明文規定,則系爭函擴大法律適用範圍,自屬任意解釋,逾越系爭規定之要件,且於此情形僅就未繼續經營農業生產之部分追繳應納稅款,即足以達成原立法目的,系爭函顯與比例原則有違;(3)土地法第三十八條並未明文規定法律行為無效或嗣後歸於無效,而當事人仍使其經濟效果發生並維持其存在者,不影響租稅課徵,故系爭決議擴張土地法第三十八條之解釋,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云云。惟查上開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裁字第六六九號裁定係以聲請人未對原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指摘,而以不合法為由駁回上訴,並未適用聲請人指摘有違憲疑義之法令。至聲請人持最高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判字第三一一六號判決聲請解釋部分,核其所陳,難謂業已具體指陳系爭規定、系爭函及系爭決議等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綜上所述,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52次會議
聲請人
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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