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7798號
- 公布日期
- 95 年 01 月 27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279次會議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鐘○煒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審理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智字第九號及第三三號侵害專利權之損害賠償事件,對應適用之專利法第八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認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決議
(一)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本院大法官解釋者,須確信系爭之法律違憲,顯然於該案件之裁判結果有影響,並應於聲請書內詳敘其對系爭違憲法律之闡釋,以及對據以審查之憲法規範意涵之說明,並提出確信系爭法律違反該憲法規範之論證,且其論證客觀上無明顯錯誤者,始得為之;如僅對法律是否違憲發生疑義,或系爭法律有合憲解釋之可能者,尚難謂已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本院釋字第三七一號、第五七二號解釋闡釋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為審理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智字第九號及第三三號侵害專利權之損害賠償事件,對應適用之專利法第八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認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經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解釋。核其所陳,關於「專利法第八十四條第三項規定,不問侵害專利權物品之所有人有無侵害專利之行為,及對該物品係因侵害專利行為而作成一事是否明知或可能知悉,一概賦予專利權人得請求該物品銷燬或為其他處置之權利,顯然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三條之規定」之指摘,乃純粹就法律之文義而為解釋,惟上開專利法第八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是否無以經由目的解釋、體系解釋或其他解釋方法獲致合憲解釋之可能,聲請人則未加論述,故尚難謂其已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核與法官聲請釋憲之要件未合,與本院釋字第三七一號、第五七二號解釋之意旨不符,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279次會議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鐘○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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