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8年度憲二字第65號
- 公布日期
- 108 年 04 月 12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 108 年 04 月12 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09841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491次會議
- 聲請人
- 葉至斌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妨害性自主等罪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侵上更(一)字第51號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007號刑事判決,認定有罪之證據採納及程序進行,有牴觸憲法第8條及第16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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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妨害性自主等罪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侵上更(一)字第51號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007號刑事判決,認定有罪之證據採納及程序進行,有牴觸憲法第8條及第16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妨害性自主等罪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侵上更(一)字第51號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007號刑事判決,認定有罪之證據採納及程序進行,有牴觸憲法第8條及第16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對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以上訴意旨並未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之情事,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以不合法而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以,確定終局判決認定聲請人有罪之依據,其中醫院出示之診斷書及函文,並未命醫師到庭具結並接受詰問,應無證據能力。又於欠缺性侵物證下,採納被害人前後不一之陳述,漏未查明被害人係為避免遣返越南而為不實指控,有違證據裁判原則及嚴格證明法則。上述情形,均有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人身自由、訴訟防禦權及受公平審判權,違反正當法律程序、無罪推定原則、經驗及論理法則,牴觸前揭憲法規定等語。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之認事用法是否得當,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法令及其於客觀上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依現行法制,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尚非得為聲請解釋憲法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 108 年 04 月12 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09841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1次會議
聲請人
葉至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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