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9年度憲二字第234號
- 公布日期
- 109 年 08 月 28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23836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08次會議
- 聲請人
- 黃鉦凱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殺人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109號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殺人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109號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殺人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109號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上開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550號刑事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依刑法第271條第1項及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300條、第364條及第369條規定,撤銷前審判決改判聲請人15年有期徒刑,有適用法則不當、違反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及牴觸憲法第16條規定保障人民訴訟權之疑義等語。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一法令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23836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8次會議
聲請人
黃鉦凱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