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5535號
- 公布日期
- 85 年 10 月 18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058次會議
- 聲請人
- 謝新龍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最高法院八十三年度台非字第九七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最高法院八十三年度台非字第九七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認其所犯恐嚇危害安全罪,最高法院八十三年度台非字第九七號刑事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但書規定,撤銷原判決而諭知不受理,致其另受刑事訴追,並因而無法受緩刑之諭知,且所犯他罪受緩刑之宣告者,亦因之而遭撤銷,有違憲法第十六條對人民訴訟權之保障。惟其所陳,係認該判決用法不當,並非指摘其所適用之法律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058次會議
聲請人
謝新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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