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0686號
- 公布日期
- 101 年 06 月 22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89次會議
- 聲請人
- 楊玉佩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一○○年度上易字第四五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十一條第二項就原提供為水利使用之土地應照舊使用之規定,有違反憲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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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一○○年度上易字第四五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十一條第二項就原提供為水利使用之土地應照舊使用之規定,有違反憲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一○○年度上易字第四五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十一條第二項(下稱系爭規定)就原提供為水利使用之土地應照舊使用之規定,有違反憲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規定原提供為水利使用之土地應照舊使用,致台灣省嘉南農田水利會未經聲請人同意,占用其所有之土地作為溝渠之用,而侵害其所有權;另,縱認系爭規定係基於增進公共利益之必要而制定,聲請人依系爭規定所享有之土地稅捐豁免,相較於其原得享有之租金,仍非相當,而與剝奪人民財產權無異。核其所陳,僅係以個人主觀見解泛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系爭規定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89次會議
聲請人
楊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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