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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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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2248號

解釋日期 103 年 09 月 26 日聲請人 萬台龍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3 年 09 月 26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22次會議
聲請人
萬台龍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事件提起再審,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二年度判字第五五八號判決,所適用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四條第三項規定,有違反憲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事件提起再審,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二年度判字第五五八號判決,所適用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四條第三項規定,有違反憲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事件提起再審,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二年度判字第五五八號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四條第三項規定:「非財產上利益,指有利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於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以下簡稱機關)之任用、陞遷、調動及其他人事措施。」中「其他人事措施」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反憲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以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人事主管身分,參與該公司評價職位人員遴用要點(下稱遴用要點)之修正,因未迴避,致其亦服務於同一公司之兒子得據該要點由聘用契約工取得轉任僱用之資格,而遭裁處新臺幣一百萬元罰鍰,乃認系爭規定有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罪刑法定原則、比例原則等而侵害人民工作權與財產權之疑義,已牴觸憲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核其所陳,僅係就法院將遴用要點內容認屬系爭規定之規範範圍一節,爭執其認事用法之不當,至於針對系爭規定究有何不明確而無法為受規範者所得預見,及有何違反比例原則或罪刑法定原則而侵害人民工作權與財產權之處,均難謂已於客觀上具體敘明。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22次會議

聲請人

萬台龍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22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738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