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648號
- 公布日期
- 71 年 03 月 19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690次會議
- 聲請人
- 丘建蒂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因法條規定不詳,致執行發生偏差,嚴重損及憲法所保障之權益,有違憲法第七條、第一百七十二條之嫌,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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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因法條規定不詳,致執行發生偏差,嚴重損及憲法所保障之權益,有違憲法第七條、第一百七十二條之嫌,聲請解釋案。
決議
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以(一)戡亂時期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條例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依本條例宣告之強制工作處分,其執行以七年為期但執行已滿三年而執行機關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報請檢察官聲請法院免予繼續執行。」與第八條:「依本條例執行強制工作處分之結果,執行機關認為無執行刑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報知檢察官聲請法院,免其刑之執行」之規定,適用時如何區別,法律無明文規定。(二)聲請人前因犯竊盜罪經判決有期徒刑四年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確定後,在台灣省警備總司令部職業訓導第一總隊執行強制工作,各項成績皆達所定標準以上,經基層之中隊大隊總隊評審通過准予聲請報免強制工作之繼續執行及刑之執行。唯經警備總司令部複核,則不准報免徒刑。故檢察官依執行機關所報向台中地方法院刑庭聲請,刑庭依之裁定者僅係准予停止強制工作之繼續執行。聲請人聲請警備總司令部更正未果,再對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提起抗告,終審法院亦不行使獨立審判權,調查聲請人悛悔情形是否已合免刑標準,竟仍以執行機關報請檢察官聲請免除者,未及刑之執行部分為理由,將抗告以裁定駁回確定在案,違反憲法第七條及第一百七十二條等情聲請解釋,綜其所述內容,無非謂法條規定不詳,與夫法院調查不週,並未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違反憲法,其執行聲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予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690次會議
聲請人
丘建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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