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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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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2598號

解釋日期 104 年 07 月 31 日聲請人 施世章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4 年 07 月 31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33次會議
聲請人
施世章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三年度簡上字第七七號裁定,所適用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暨聲請補充解釋司法院釋字第五一一號及第五六四號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三年度簡上字第七七號裁定,所適用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暨聲請補充解釋司法院釋字第五一一號及第五六四號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又人民對於本院就其聲請解釋案件所為之解釋,聲請補充解釋,經核確有正當理由應予受理者,得依上開規定,予以解釋;當事人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本院解釋,發生疑義,聲請解釋時,仍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有關規定視個案情形審查決定之,本院大法官第六○七次、第九四八次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三年度簡上字第七七號裁定,所適用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系爭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暨聲請補充解釋司法院釋字第五一一號及第五六四號解釋(下併稱系爭解釋)。查聲請人曾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三年度簡字第五二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以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次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四二三次、第一四二八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以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在封閉性私人騎樓擺攤並未妨害交通,系爭條例第三條第一款之道路及第三款關於道路及人行道之定義,其涵蓋範圍過廣且重複規定,使確定終局判決適用系爭規定所稱之「道路」涵括封閉性私人騎樓,致判決結果過度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且對於同一地區之擺攤者並未給予相同處罰,有違平等權;又司法院釋字第五六四號解釋認系爭規定有欠明確,且確定終局判決得否援用系爭解釋而為對聲請人不利之判決,亦有聲請補充解釋之必要等語。就聲請解釋系爭規定部分,核聲請人所陳,仍係爭執法院就其擺攤之騎樓是否屬於道路範圍、有無取得許可,及對其處罰是否過當等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明系爭規定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就聲請補充解釋系爭解釋部分,查確定終局判決並未適用本院釋字第五一一號解釋,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且本院釋字第五六四號解釋之意旨及內容闡釋明確,並無文字晦澀或論證不周之情形而有予以補充解釋之必要。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33次會議

聲請人

施世章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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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147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