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2553號
- 公布日期
- 104 年 09 月 25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34次會議
- 聲請人
- 郭儀風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違章建築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四年度裁字第三一四號再審裁定及同院一○三年度裁字第一五二八號裁定,違法違憲,完全置憲法賦予人民之權利於不顧,有違反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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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違章建築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四年度裁字第三一四號再審裁定及同院一○三年度裁字第一五二八號裁定,違法違憲,完全置憲法賦予人民之權利於不顧,有違反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章建築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四年度裁字第三一四號再審裁定及同院一○三年度裁字第一五二八號裁定(下合稱確定終局裁定),違法違憲,完全置憲法賦予人民之權利於不顧,有違反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核聲請意旨所云,僅係就法院應如何適用訴願法第九十條與第九十七條第二項為爭執,以及泛詞指摘確定終局裁定違背法令,對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何一法令發生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並無一語道及;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聲請解釋憲法之客體。是其聲請,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34次會議
聲請人
郭儀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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