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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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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2054號

解釋日期 103 年 05 月 16 日聲請人 邱柏宇、游富銘、游家丞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3 年 05 月 16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17次會議
聲請人
邱柏宇、游富銘、游家丞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一0二年度簡上字第二四五號民事判決,侵害聲請人於憲法第十五條所保障之財產權,並有違憲法第七條之平等原則,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一0二年度簡上字第二四五號民事判決,侵害聲請人於憲法第十五條所保障之財產權,並有違憲法第七條之平等原則,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一0二年度簡上字第二四五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侵害聲請人於憲法第十五條所保障之財產權,並有違憲法第七條之平等原則,聲請解釋。本件聲請意旨,主張確定終局判決擴張解釋,認區分所有權會議之決議,得擴及追溯數年前之區分所有權人及第三人,命其負擔義務,侵害渠等財產權云云,係對法院判決認事用法為爭執,客觀上尚非對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為具體指摘;且法院判決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聲請解釋憲法之客體。是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17次會議

聲請人

邱柏宇、游富銘、游家丞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憲法第15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502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