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7年度憲二字第95號
- 公布日期
- 107 年 05 月 25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77次會議
- 聲請人
- 吳東法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發明專利申請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248號裁定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241條之1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6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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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發明專利申請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248號裁定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241條之1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6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發明專利申請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248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241條之1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6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規定僅許特定人提起上訴,係將人民按貴賤貧富區分,而予差別待遇,已違反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侵害憲法所保障之訴訟權等語。惟查系爭規定未經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自不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會次
大法官第1477次會議
聲請人
吳東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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