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1190號
- 公布日期
- 101 年 11 月 16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95次會議
- 聲請人
- 廖○良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損害賠償再審事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三號民事裁定違憲,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請求損害賠償再審事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三號民事裁定違憲,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再審事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三號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違憲,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據確定終局裁定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三二六次、第一三四八次、第一三五二次、第一三五三次、第一三六五次、第一三六七次、第一三七九次、第一三八二次、第一三八五次、第一三八八次、第一三九○次及第一三九三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所稱確定終局裁定以意外事故須為傷亡之「單獨且直接」原因,保險公司始須給付保險金,以及駁回聲請人再審聲請(聲請書誤植為上訴)之見解等,均有違反憲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云云,仍係指摘確定終局裁定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何項法令於客觀上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95次會議
聲請人
廖○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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