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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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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憲二字第390號

解釋日期 108 年 07 月 05 日聲請人 凌旭昇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8 年 07 月 05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18170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4次會議
聲請人
凌旭昇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遺產稅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641號判決,所適用中華民國74年6月3日增訂公布之民法第1030條之1、修正公布之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1條後段及該日修正前之舊民法第1017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第19條、第80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等規定之疑義…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遺產稅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641號判決,所適用中華民國74年6月3日增訂公布之民法第1030條之1、修正公布之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1條後段及該日修正前之舊民法第1017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第19條、第80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等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遺產稅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641號判決,所適用中華民國74年6月3日增訂公布之民法第1030條之1、修正公布之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1條後段及該日修正前之舊民法第1017條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第19條、第80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等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上開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2444號裁定以未具體指摘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認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是本件應以上開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又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382次、第1389次、第1397次、第1402次、第1405次、第1409次、第1413次、第1417次、第1420次、第1422次、第1426次、第1436次及第1461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陳稱系爭規定未能以較有利之方式溯及既往適用,使得聲請人之父僅能適用舊民法規定,其婚後取得之財產,無從列為剩餘財產而與配偶平均分配,且被認為係遺產而應予課稅,有違反男女平等、租稅法律主義、生存權、財產權保障、法官獨立審判及促進兩性地位實質平等,因而牴觸前揭憲法規定等語,仍難謂已於客觀上具體指明系爭規定有何違反憲法而侵害其基本權利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18170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4次會議

聲請人

凌旭昇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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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990 字 · 5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