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7784號
- 公布日期
- 94 年 10 月 21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272次會議
- 聲請人
- 陳素足、吳文欽、吳建興等三人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妨害投票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三0號刑事判決,適用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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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妨害投票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三0號刑事判決,適用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妨害投票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三0號刑事判決,適用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七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惟查其聲請意旨,係謂以遷移戶籍方式取得某一選區投票權,但未實際居住該地區之行為,應不成立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之妨害投票罪云云,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本身究有何牴觸憲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七條所保障之權利,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272次會議
聲請人
陳素足、吳文欽、吳建興等三人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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