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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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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憲二字第285號

解釋日期 107 年 11 月 09 日聲請人 林欽漢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7 年 11 月 09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84次會議
聲請人
林欽漢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請求損害賠償及其再審事件,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板簡字第977號、105年度簡上字第359號、106年度再易字第10號民事判決及106年度再易字第28號民事裁定,有違憲之疑義,併聲請撤銷該等非適法之裁判,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請求損害賠償及其再審事件,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板簡字第977號、105年度簡上字第359號、106年度再易字第10號民事判決及106年度再易字第28號民事裁定,有違憲之疑義,併聲請撤銷該等非適法之裁判,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及其再審事件,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板簡字第977號、105年度簡上字第359號、106年度再易字第10號民事判決(下稱再審判決)及106年度再易字第28號民事裁定(下稱再審裁定),有違憲之疑義,併聲請撤銷該等非適法之裁判,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板簡字第977號民事判決(下稱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同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359號民事判決予以駁回且不得再上訴,是本件自應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359號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第一審法院未為妥切調查,判決被告應給付之損害賠償金額過低,聲請人提起上訴,未料確定終局判決竟連同廢棄第一審判決有利於聲請人之部分,使得被告無須負任何損害賠償責任,第一審判決及確定終局判決均非適法之判決。聲請人對確定終局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復遭法院以非適法之再審判決及再審裁定駁回,本案已符合再審事由,自應依法進行再審,並將非適法之該等判決,予以廢棄。上開裁判均有牴觸憲法第15條、第16條及第22條等之疑義等語。核聲請人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再審判決及再審裁定所適用之何法令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 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會次

大法官第1484次會議

聲請人

林欽漢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5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887 字 · 5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