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7499號
- 公布日期
- 93 年 10 月 22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251次會議
- 聲請人
- 周懷春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承租林地等事件,認相關公務員之不法行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承租林地等事件,認相關公務員之不法行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承租林地事件,以相關公務員對其設計陷害,指使案外人李春生竊佔其修建之果園道路,並誣告其詐欺,不許其據實陳述,致其被判罪服刑,又以其違約轉讓為由,收回其承租之林地,致其受損不貲,認該等公務員有違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聲請解釋,請求依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賠償其受冤獄之損害及其他所失利益。經核其聲請意旨,既非具體指摘何一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何種法令有何違憲之處,殊與首揭規定要件不合,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三項規定,本件聲請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251次會議
聲請人
周懷春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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