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過失傷害及其再審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交上易字第158號刑事判決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1、第159條之4、第206條第1項、第208條規定及未依同法第158條之3、第202條規定處理;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交聲再字第13號刑事裁定,適用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3項、第434條第1項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過失傷害及其再審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交上易字第158號刑事判決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1、第159條之4、第206條第1項、第208條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一)及未依同法第158條之3、第202條規定處理;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交聲再字第13號刑事裁定,適用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3項、第434條第1項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二),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適用系爭規定一,以告訴人於警詢及偵查中經具結之供述、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等不具證據能力之物作為證據,判決聲請人有罪,且未依同法第158條之3、第202條規定處理;確定終局裁定適用系爭規定二,違法及無理由取捨證據,均違反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而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第16條、第23條及第24條規定之疑義等語。查聲請人前曾持確定終局判決向本院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468次、第1481次及第1497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核其所陳,仍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及裁定所適用之法律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