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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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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1652號

解釋日期 102 年 10 月 04 日聲請人 賴文龍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2 年 10 月 04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09次會議
聲請人
賴文龍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一0二年度事聲字第六五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第七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民法第一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一0二年度事聲字第六五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第七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民法第一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一0二年度事聲字第六五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所適用之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第七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民法第一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按首開規定所謂之確定終局裁判,依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惟查聲請人尚得就系爭裁定提起抗告,該裁定尚非確定終局裁定,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憲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09次會議

聲請人

賴文龍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5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470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