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1652號
- 公布日期
- 102 年 10 月 04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09次會議
- 聲請人
- 賴文龍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一0二年度事聲字第六五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第七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民法第一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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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一0二年度事聲字第六五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所適用之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第七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民法第一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按首開規定所謂之確定終局裁判,依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惟查聲請人尚得就系爭裁定提起抗告,該裁定尚非確定終局裁定,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憲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09次會議
聲請人
賴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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