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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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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2557號

解釋日期 104 年 07 月 31 日聲請人 何牧珉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4 年 07 月 31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33次會議
聲請人
何牧珉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教育事務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三年度判字第五五五號判決,所適用之大學法第二十八條、國立臺灣大學(下同)學則第十九條第一項、學生抵免學分辦法第二條、第五條第七款及學生選課辦法第八條第三款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二十三條、第一百五十九條及第一百六十二條等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四五○…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教育事務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三年度判字第五五五號判決,所適用之大學法第二十八條、國立臺灣大學(下同)學則第十九條第一項、學生抵免學分辦法第二條、第五條第七款及學生選課辦法第八條第三款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二十三條、第一百五十九條及第一百六十二條等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四五○號解釋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教育事務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三年度判字第五五五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大學法第二十八條(下稱系爭規定一)、國立臺灣大學(下同)學則第十九條第一項、學生抵免學分辦法第二條、第五條第七款及學生選課辦法第八條第三款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二),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二十三條、第一百五十九條及第一百六十二條等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四五○號解釋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四三○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仍指摘系爭規定一空白概括授權大學訂定學則,且所定學則僅需送教育部備查,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及全國公私立教育文化機關依法律受國家監督之意旨;又系爭規定二關於學分採認抵免事項,就學士班與碩博士班學生間、入學前與入學後修習課程間,為差別待遇,違反平等原則;均有牴觸前揭憲法規定及司法院解釋之疑義。關於系爭規定一,就大學本於大學自治並依系爭規定一授權而訂定學則,究有何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之處;關於系爭規定二,就修讀不同學位之學生,及課程修習時間不同者,何以為差別待遇即有違平等原則致侵害其基本權利;均尚難謂於客觀上具體敘明。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該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33次會議

聲請人

何牧珉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819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