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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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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1664號

解釋日期 102 年 10 月 04 日聲請人 趙文雄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2 年 10 月 04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09次會議
聲請人
趙文雄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一00年度上訴字第六六六號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八條及第十六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一00年度上訴字第六六六號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八條及第十六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一00年度上訴字第六六六號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八條及第十六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業經最高法院一00年度台上字第四九七二號刑事判決認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以上訴不合法判決駁回,是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爭執準備程序亦應屬審判程序且法院審理程序有所不當,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於客觀上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依現行法制,法院判決本身並不得為違憲審查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09次會議

聲請人

趙文雄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520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