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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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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度憲二字第171號

解釋日期 109 年 08 月 28 日聲請人 謝清彥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9 年 08 月 28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23836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8次會議
聲請人
謝清彥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國小上字第1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7條第1項及監獄行刑法第2條第1項等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暨暫時處分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國小上字第1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7條第1項及監獄行刑法第2條第1項等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暨暫時處分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國小上字第1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7條第1項及監獄行刑法第2條第1項等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暨暫時處分。

(三)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規定違反憲法第17條及司法院釋字第756號解釋所保障人民投票權之意旨,不當剝奪未遭法院宣告褫奪公權及監護宣告之受刑人的投票權,且法務部、內政部及中央選舉委員會並未著手任何法律研修,亦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5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5條第2款、世界人權宣言第21條等所保障的投票基本人權等語。

(四)查確定終局判決係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規定,判斷公務員關於法律修訂之行為是否違法而構成國家損害賠償責任,並非以系爭規定為裁判基礎,聲請人自不得以之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至本件聲請暫時處分部分,因憲法解釋部分已為不受理之決定如上,爰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23836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8次會議

聲請人

謝清彥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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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796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