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殺人案件,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一○二年度重訴字第三二號刑事判決,與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一○三年度上訴字第二九二號刑事判決之判決理由有所歧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殺人案件,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一○二年度重訴字第三二號刑事判決(下稱高雄地院判決),與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一○三年度上訴字第二九二號刑事判決之判決理由有所歧異,聲請統一解釋。查聲請人曾就高雄地院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高等法院刑事判決撤銷原判決並予改判,聲請人仍不服,復對上開高等法院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一四號刑事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為由予以駁回,是本件應以上開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高雄地院判決與確定終局判決之判決理由顯有歧異,有統一解釋之必要云云。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見解有所不同,並非指摘不同審判系統法院(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間,有何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歧異之情形。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44次會議
聲請人
陳建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