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9061號
- 公布日期
- 97 年 12 月 05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32次會議
- 聲請人
- 郭曾○雪、郭○琴、郭○江等三人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撫卹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裁字第四二九號裁定,關於課予義務訴訟應類推適用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之見解,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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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撫卹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裁字第四二九號裁定,關於課予義務訴訟應類推適用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之見解,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撫卹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裁字第四二九號裁定,關於課予義務訴訟應類推適用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之見解,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
查聲請人主張課予義務訴訟屬給付訴訟之一種,不應類推適用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關於撤銷訴訟不變期間之限制規定,實係以個人主觀見解,指摘法院認事用法違誤,並未具體指陳上開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法令如何牴觸憲法,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32次會議
聲請人
郭曾○雪、郭○琴、郭○江等三人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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