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8597號
- 公布日期
- 96 年 11 月 16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13次會議
- 聲請人
- 秦○堂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冤獄賠償覆審案件,認司法院冤獄賠償法庭九十六年度台覆字第五七號覆審決定書,與刑事訴訟法第一條及刑法第一條之意旨不符,有違反憲法第八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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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請求冤獄賠償,聲請覆審,認司法院冤獄賠償法庭九十六年度台覆字第五七號覆審決定書,與刑事訴訟法第一條及刑法第一條之意旨不符,有違反憲法第八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核其所陳,聲請人僅在指摘系爭冤獄賠償法庭之覆審決定出於主觀認定,遽認其有冤獄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第三項之事由,從而否准其冤獄賠償之請求,覆審決定有所違法云云,純屬對法院裁判適用法律所表示之見解而為爭執,並未指摘上開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有何違憲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之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13次會議
聲請人
秦○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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