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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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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憲二字第485號

解釋日期 110 年 12 月 24 日聲請人 凌旭昇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0 年 12 月 24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631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8次會議
聲請人
凌旭昇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遺產稅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641號判決,適用中華民國74年6月3日公布增訂之民法第1030條之1、同日修正公布之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1條末段及74年修正前之民法第1017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第19條及第80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遺產稅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641號判決,適用中華民國74年6月3日公布增訂之民法第1030條之1、同日修正公布之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1條末段及74年修正前之民法第1017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第19條及第80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遺產稅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641號判決,適用中華民國74年6月3日公布增訂之民法第1030條之1、同日修正公布之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1條末段及74年修正前之民法第1017條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第19條及第80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上開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2444號裁定以未具體指摘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認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是本件應以上開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三)又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358次、第1363次、第1365次、第1370次、第1373次、第1377次、第1380次、第1382次、第1389次、第1397次、第1402次、第1405次、第1409次、第1413次、第1417次、第1420次、第1422次、第1426次、第1436次、第1461次及第1494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

(四)茲復行聲請,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之父於92年間病故,核定遺產時有關生存配偶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部分,應依繼承發生時有效適用之法律(即91年6月26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第1030條之1及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6條之2)計算。惟確定終局判決卻錯誤適用系爭規定,認其父於74年6月4日前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之財產,不得列入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計算範圍,使依法應扣除之財產,被列入遺產總額並課徵遺產稅,牴觸憲法第19條及第80條之規定。且系爭規定不承認妻之財產權,亦牴觸憲法第7條及第15條等語。

(五)核聲請人所陳,仍屬法院認事用法當否之問題,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有何違憲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631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8次會議

聲請人

凌旭昇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憲法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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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155 字 · 8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