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5710號
- 公布日期
- 86 年 06 月 27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073次會議
- 聲請人
- 蔡志賢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行政法院八十六年度裁字第四九三號裁定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行政法院八十六年度裁字第四九三號裁定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勞保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行政法院八十六年度裁字第四九三號裁定認聲請人係個人計程車司機,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陳情調降職業工人投保薪資額後,該會函復聲請人所提建議留供參考,係屬事實通知,並無行政處分存在而予以駁回。聲請人以該裁定有違憲法第十五條人民生存權、工作權應予保障意旨,聲請解釋。核其所陳,並未具體指摘上開裁定所適用之何項法律或命令發生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073次會議
聲請人
蔡志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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