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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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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1390號

解釋日期 110 年 03 月 26 日聲請人 何明憲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0 年 03 月 26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08679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6次會議
聲請人
何明憲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聲請法官迴避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抗字第899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18條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庭分案要點第9點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8條、第16條及第80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聲請法官迴避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抗字第899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18條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庭分案要點第9點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8條、第16條及第80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聲請法官迴避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抗字第899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18條(下併稱系爭規定一)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庭分案要點第9點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二),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8條、第16條及第80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477號刑事裁定提起抗告,業經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裁定以抗告無理由,予以駁回,且因不得再抗告而告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合先敘明。

(三)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規定一漏未將裁准交付審判之法官,規定其應於後續本案之審理程序,予以迴避,造成可能由裁准交付審判之法官承辦後續一審案件之情形,無異使該法官兼具檢察官及法官之角色,違反憲法第8條正當法律程序;又裁准交付審判之法官對個案因已認被告有犯罪嫌疑始裁准交付審判,已形成對被告不利之心證,難以期待被告於後續之本案審理程序,得獲公平之審判,不符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及第80條保障人民受公平審判權利之意旨;系爭規定二亦明顯違反憲法第16條與第80條揆諸之法定法官原則,並與受公平審判之意旨有違等語。

(四)查,本件聲請案之聲請人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准予交付審判後,其本案判決,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472號刑事判決聲請人無罪,於檢察官提起上訴後,復經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1491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並因不得上訴,而無罪確定,故應認聲請人已欠缺權利保護之必要。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08679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6次會議

聲請人

何明憲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憲法第8條憲法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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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020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