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2982號
- 公布日期
- 105 年 06 月 24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43次會議
- 聲請人
- 真理自由有限公司兼代表人余永甯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公平交易法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一○四年度上易字第一八六五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之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一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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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公平交易法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一○四年度上易字第一八六五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之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一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公平交易法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一○四年度上易字第一八六五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之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一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真理自由有限公司並非確定終局判決之當事人,自不得執該確定終局判決聲請解釋。次查,聲請人余永甯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四四○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以函知在案。茲復以同一事件再行聲請解釋,仍泛稱確定終局判決恣意擴張違法構成要件以處罰聲請人,侵害其受憲法保障之表現自由云云,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系爭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適用法令所表示之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43次會議
聲請人
真理自由有限公司兼代表人余永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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