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變更組織暨捐助章程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九年度非抗字第三三號、非再抗字第五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民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由法院逕依非訟事件法變更法人組織暨捐助章程,並定程序費用負擔,有牴觸憲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變更組織暨捐助章程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九年度非抗字第三三號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一)、九十九年度非再抗字第五號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二),所適用之民法第六十二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由法院逕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章及第二章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二條規定變更法人組織暨捐助章程,並定程序費用負擔,有牴觸憲法第十四條保障人民之結社自由、第十五條保障人民之財產權、第十六條保障人民之訴訟權、第二十二條保障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以及第二十三條保障之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剝奪當事人程序主體權、程序利益、自主權等之疑義,聲請解釋。按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憲法,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三七九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聲請解釋,經查,除確定終局裁定二並未適用系爭規定,仍不得據之以聲請解釋系爭規定外,有關確定終局裁定一所適用之系爭規定部分,聲請意旨再度爭執所謂之必要處分事件於程序上適用非訟事件法之立法當否,至系爭規定本身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仍難謂已為具體之敘明。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05次會議
聲請人
財團法人臺北市七星農田水利研究發展基金會代表人甘0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