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聲請檢察官、檢察事務官迴避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401號裁定、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中華民國105年11月15日及12月22日105年度訴字第501號裁定、法務部105年10月27日法訴字第10513504620號訴願決定書,有牴觸憲法第15條、第16條、第78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暨補充解釋司法院釋字第392號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又人民對於本院就其聲請解釋案件所為之解釋,聲請補充解釋,經核確有正當理由應予受理者,得依上開規定,予以解釋;當事人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本院解釋,發生疑義,聲請解釋時,仍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有關規定視個案情形審查決定之,本院大法官第607次、第948次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因聲請檢察官、檢察事務官迴避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401號裁定、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及12月22日105年度訴字第501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一、二)、法務部105年10月27日法訴字第10513504620號訴願決定書(下稱系爭決定書),有牴觸憲法第15條、第16條、第78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暨補充解釋司法院釋字第392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查聲請人曾就系爭裁定二提起抗告,經前開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以抗告無理由駁回,是應以該最高行政法院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合先敘明。 (三)聲請意旨略謂:(1)聲請人向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嘉義地檢署)提出詐欺告訴,嗣以承辦檢察官及檢察事務官執行職務顯有偏頗之虞,聲請其迴避,嘉義地檢署竟由主任檢察官核定駁回迴避之聲請,乃提起行政訴訟。惟嘉義地檢署檢察長、主任檢察官與檢察官違背刑事訴訟法第26條第2項與法院組織法第60條第2款(聲請書誤繕為項)規定,剝奪聲請人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2款(聲請書誤繕為項)之請求權,並不屬於系爭解釋所稱之刑事司法範疇。確定終局裁定竟擴張系爭解釋,以嘉義地檢署於偵查中,就聲請檢察官與檢察事務官迴避案件所為處置,本質上為刑事司法範疇,與一般行政行為有別,不在行政法院職掌範圍等由,駁回聲請人之訴,違反行政訴訟法第1條立法意旨,牴觸憲法第16條、第78條之規定,系爭解釋應予補充;且系爭裁定一命聲請人預納裁判費,嗣後卻未進行裁判訴訟程序,經系爭裁定二逕以無審判權裁定駁回,詐取裁判費,涉犯刑法第339條詐欺罪嫌,亦有牴觸憲法第15條規定之疑義。(2)系爭決定書之訴願審議委員與聲請人有故舊恩怨,對於聲請人提起訴願事件有利害關係,依法應迴避而未迴避,系爭決定書違反訴願法第55條,牴觸憲法第16條規定,應屬無效等語。 (四)按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謂確定終局裁判,依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查系爭裁定一係命補繳裁判費之中間裁定,與系爭決定書皆非確定終局裁判,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其餘聲請意旨,僅係爭執嘉義地檢署於偵查中,就檢察官與檢察事務官迴避之處置是否應依行政訴訟程序救濟,以及法院認事用法之不當,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何法令發生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且依現行法制,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尚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又聲請補充解釋部分,查系爭解釋意旨及內容闡釋甚詳,並無文字晦澀或論證遺漏之情形,核無補充解釋之必要。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會次
大法官第1477次會議
聲請人
彭鈺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