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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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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1209號

解釋日期 103 年 06 月 27 日聲請人 江林夏桑、江碧津、江雅萱、江郁蕙、江郁美、江鴻佑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3 年 06 月 27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19次會議
聲請人
江林夏桑、江碧津、江雅萱、江郁蕙、江郁美、江鴻佑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贈與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一年度判字第六三一號判決,所適用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一月十三日修正公布之同法第十九條及民法第四百零八條第一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贈與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一年度判字第六三一號判決,所適用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一月十三日修正公布之同法第十九條及民法第四百零八條第一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贈與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一年度判字第六三一號判決,所適用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下稱系爭規定一)、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一月十三日修正公布之同法第十九條(下稱系爭規定二)及民法第四百零八條第一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三),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1、系爭規定一課予納稅義務人贈與財產總值超過免稅額時,不待贈與年度結束,即應在法定期限內申報之義務;系爭規定二就贈與總額之計算則採取年度結算制,故納稅義務人為贈與後,在同一贈與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即有撤回贈與之權利,兩者在立法上顯有矛盾,並侵害人民撤回贈與之權利,違反憲法第十五條保障財產權之意旨。2、稽徵機關於贈與年度結束前,即逕自行使課稅調查權,顯已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3、就撤回贈與時間點之認定,系爭規定三與系爭規定一、二並不一致,亦非當然補充系爭規定一、二不足之處云云。核聲請人所陳,僅係空泛指摘其撤回贈與之權利遭侵害及立法不當,並未具體敘明系爭規定一、二、三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19次會議

聲請人

江林夏桑、江碧津、江雅萱、江郁蕙、江郁美、江鴻佑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5條憲法第23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771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