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慰問金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0三年度簡抗字第一一號裁定,所適用之銓敘部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六日起實施之退休所得替代率方案,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等之疑義,再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慰問金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0三年度簡抗字第一一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銓敘部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六日起實施之退休所得替代率方案(下稱系爭方案),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等之疑義,再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四二一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以函知在案。茲以同一理由復行聲請解釋,惟確定終局裁定係以聲請人於原審所提起之課予義務訴訟不備訴訟要件,以及上訴審程序所為之訴之追加於法不合,以一部無理由,一部不合法而駁回抗告,並未適用系爭方案,自不得以系爭方案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況聲請人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何種法律或命令有如何違憲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28次會議
聲請人
冉禎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