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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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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0300號

解釋日期 100 年 04 月 22 日聲請人 葉捷來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0 年 04 月 22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372次會議
聲請人
葉捷來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判字第五一二號判決以不合確認訴訟要件為由駁回上訴,有牴觸行政程序法第八條、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三條及第一百七十二條等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判字第五一二號判決以不合確認訴訟要件為由駁回上訴,有牴觸行政程序法第八條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三條及第一百七十二條等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判字第五一二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以不合確認訴訟要件為由駁回上訴,有牴觸行政程序法第八條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三條及第一百七十二條等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以,確定終局判決認內政部中華民國七十七年三月二十一日台內密字第五四五六號函係屬抽象之通盤性規定,非對聲請人之具體個案所為處分,未因而產生何種公法上法律關係,而駁回其上訴,即有引用虛偽變造之證物,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疑義云云。查其所陳,核屬對於法院認事用法當否之指摘,並未具體指陳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項法律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72次會議

聲請人

葉捷來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603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