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及其再審事件,認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2號及110年度再易字第1號民事判決,適用民法第769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第281條關於時效取得所有權規定及引用證據法則所表示之見解,與最高法院29年渝上字第378號民事判例、最高行政法院77年度判字第893號、100年度判字第1761號判決適用同一法律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且其聲請,應於裁判確定後三個月內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7條第1項第2款及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及其再審事件,認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2號(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一)及110年度再易字第1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二),適用民法第769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第281條關於時效取得所有權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及引用證據法則所表示之見解,與最高法院29年渝上字第378號民事判例(下稱系爭判例)、最高行政法院77年度判字第893號、100年度判字第1761號判決(下合稱系爭判決)適用同一法律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一及二適用系爭規定之見解,對於是否占有土地之事實認定及舉證責任,與系爭判例及系爭判決之見解有異,確定終局判決一及二為違法裁判等語。 (三)惟查,聲請人不服確定終局判決對占有事實之認定,其與系爭判例及判決間並無聲請人所指不同審判機關間適用同一法律所表示之見解相異之情事,而僅係對於法院認事用法當否之爭執。且確定終局判決一之判決日期為中華民國110年4月9日,而本件聲請係於110年8月23日由本院收文,已逾3個月之法定聲請期限。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7條第1項第2款及第2項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