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3 分鐘讀完・全文 953原始官方來源快速訪問 ↗

107年度憲二字第396號

解釋日期 108 年 02 月 22 日聲請人 林德隆、林麗華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8 年 02 月 22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89次會議
聲請人
林德隆、林麗華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認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77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上字第230號民事判決,適用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31條及臺中市辦理公共工程拆遷建築改良物補償自治條例第5條第1項規定,違反憲法第10條、第15條及第23條之規定,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認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77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上字第230號民事判決,適用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31條及臺中市辦理公共工程拆遷建築改良物補償自治條例第5條第1項規定,違反憲法第10條、第15條及第23條之規定,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認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77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上字第230號民事判決,適用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31條及臺中市辦理公共工程拆遷建築改良物補償自治條例第5條第1項(下併稱系爭規定)規定,違反憲法第10條、第15條及第23條之規定,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對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最高法院民事判決以上訴無理由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最高法院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依系爭規定,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人之房屋等土地改良物之拆遷,既以有妨礙重劃土地分配或工程施工者為限,則土地改良物如存在土地所有權人重劃後受分配之土地上者,該重劃後受分配之土地既由該所有權人使用、收益及處分,該房屋等土地改良物之存在,自無可能妨礙重劃土地分配或工程施工。但確定終局判決適用系爭規定,將聲請人所有坐落於重劃後分配予聲請人之土地上之房屋拆除,造成聲請人受有不必要之損害,已違反憲法第10條關於人民居住遷徙自由之保障、憲法第15條關於人民財產權之保障及憲法第23條關於比例原則之規定等語。核其所陳,僅係對於法院認事用法及裁判結果當否之爭執,並未具體指陳系爭規定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會次

大法官第1489次會議

聲請人

林德隆、林麗華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0條憲法第15條憲法第23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953 字 · 5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