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1391號
- 公布日期
- 102 年 03 月 08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02次會議
- 聲請人
- 許0助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一0一年度交抗字第一一九二號交通事件裁定,所適用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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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一0一年度交抗字第一一九二號交通事件裁定,所適用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一0一年度交抗字第一一九二號交通事件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規定規範駕駛人於停車時,倘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併排停車,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應處以罰鍰。惟系爭規定之內涵有欠明確,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又聲請人之車輛係停放於私人土地,聲請人對該土地亦具有使用之權限,是以系爭規定限制人民之使用、收益權,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等語。核其所陳,僅係指摘法院適用法律之當否,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系爭規定,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況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亦非得為聲請解釋憲法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02次會議
聲請人
許0助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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