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台北市議會聲請書為行水區土地是否屬於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之河道公共設施用地,本會與內政部之見解不同,適用法律發生疑義,再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其職權上適用法律或命令所持見解,與本機關或他機關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聲請統一解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七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統一解釋之主旨,在於行水區土地雖經內政部解釋為非屬於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二條所稱之公共設施用地-河道,而聲請人台北市議會則認為該土地經政府徵收後作公共設施使用者,應屬公共設施用地云云。惟查行水區係為水利防洪而設(水利法第七十八條及施行細則第一百四十二條參看),屬於都市計畫法第三十二條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問題,河道則屬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公共設施用地之一種,兩者立法目的不同,而不論何者,均須依照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經過細部規劃核定,方可實施。本件涉及用法前提之事實問題,並非兩機關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所持見解有異,揆之首開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903次會議
聲請人
台北市議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