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土地增值稅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簡字第553號判決,所適用之司法院釋字第287號解釋,有牴觸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利之疑義,聲請補充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本院解釋,發生疑義,聲請解釋時,仍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有關規定視個案情形審查決定之,本院大法官第948次會議議決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因土地增值稅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簡字第553號判決,所適用之司法院釋字第287號解釋,有牴觸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利之疑義,聲請補充解釋。聲請人曾就上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業經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440號裁定以上訴不合法而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查聲請人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403次、第1409次、第1422次及第1428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解釋,其聲請意旨略以: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司法院釋字第287號解釋,係就稅捐稽徵法第28條尚未修正前所為之解釋,惟上開條文規定已於中華民國98年1月21日修正公布,原解釋內容已與修正後條文規定有所牴觸,確定終局判決竟仍援用上開解釋,致聲請人無從請求退還依法不應繳納之溢繳稅款,侵害其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因認有補充解釋必要等語。惟查釋字第287號解釋並未有文字晦澀或論證遺漏等不周之處,且該解釋究有何應予補充解釋之必要,與稅捐稽徵法第28條之規定又如何牴觸,聲請意旨並未客觀具體敘明。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 108 年 05 月31 日 院台大二字第108001456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2次會議
聲請人
黃富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