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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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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0958號

解釋日期 101 年 12 月 21 日聲請人 華儲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謝○謙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1 年 12 月 21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398次會議
聲請人
華儲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謝○謙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所得稅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九年度判字第一三○九號判決,所適用之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四十八條之八規定,違反所得實現原則、量能課稅原則及不當連結禁止原則,有牴觸憲法第十九條租稅法律主義及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原則之疑義;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所得稅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九年度判字第一三○九號判決,所適用之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四十八條之八規定,違反所得實現原則、量能課稅原則及不當連結禁止原則,有牴觸憲法第十九條租稅法律主義及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原則之疑義;所適用之所得稅法第一百十四條之二第一項其中有關「……應就其超額分配之可扣抵稅額,責令營利事業限期補繳……」規定,侵害人民財產權,違反實質課稅原則及不當連結禁止原則,有牴觸憲法第十九條租稅法律主義及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所得稅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九年度判字第一三○九號判決,所適用之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四十八條之八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一),違反所得實現原則、量能課稅原則及不當連結禁止原則,有牴觸憲法第十九條租稅法律主義及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原則之疑義;所適用之所得稅法第一百十四條之二第一項其中有關「……應就其超額分配之可扣抵稅額,責令營利事業限期補繳……」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二),侵害人民財產權,違反實質課稅原則及不當連結禁止原則,有牴觸憲法第十九條租稅法律主義及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

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規定一:1、將所得稅法下之分配日,擬制為「營利事業分配股息及紅利之基準日」或「營利事業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息及紅利之日」,致股東未實質獲配股息及紅利前,即提前負有納稅之義務,顯與所得實現原則、量能課稅原則不符,違反租稅法律主義,且對營利事業分配股東可扣抵稅額之權利,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違反法律保留原則;2、擬制分配日之結果,使與稅額扣抵比率計算無關之營利事業分派股利基準日,成為計算稅額扣抵比率之基礎,構成不當連結;3、稅捐主管機關對於確認現金股利之實際分配日並無任何困難,僅基於行政作業之便,致欲達成之目的與採行之手段間有所失衡,違反比例原則。

又系爭規定二:1、不問相對人有無「可稅所得」,亦不區分有無「短繳漏繳」之情事,且未考量實質經濟事實關係及所生實質經濟利益之歸屬,一律責令營利事業補繳稅款,額外增加人民之租稅負擔,違反憲法第十九條所衍生之實質課稅原則,悖於租稅法律主義及比例原則;亦未合理區分股東身分,在「令欠稅者補稅」之立法目的下,一律對公司課以補稅義務,顯與比例原則中之適當性原則有違;2、將公司之股東可扣抵帳戶記載錯誤之單純違反所得稅法之作為義務,比照逃漏稅之漏稅罰,不僅逾越處罰之必要程度,亦構成不當連結。

惟查,關於指摘系爭規定一違憲部分:1、聲請意旨僅引述學理對可支配所得等之相關看法,逕認系爭規定一與稅法之相關原則不符即與租稅法律主義有違,且僅以主觀見解認有逾越母法之意旨並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之情,尚難謂已就系爭規定一如何違反租稅法律主義與法律保留為客觀具體之指摘;2、聲請意旨僅謂系爭規定一違反不當連結禁止原則,然未就其立法目的及其相關因素敘明兩者間有何選擇不當或其他無關之考量,尚難謂已客觀具體指摘系爭規定一有何違憲之處;3、且聲請意旨僅泛稱立法目的與所採取之手段有違比例原則,但對究有如何之違反及失衡致與比例原則不符,並未詳予敘明。

關於指摘系爭規定二違憲部分:1、聲請意旨僅以其主觀見解解讀立法目的並指摘系爭規定二有違反租稅法律主義及比例原則,尚難謂已就系爭規定二如何有牴觸憲法之處,為客觀具體之指摘;2、聲請意旨僅持行為罰與漏稅罰之不同,逕認系爭規定二違反不當連結禁止及逾越比例原則,並未就系爭規定二之規範目的與內容如何違憲,詳予敘明。綜上所述,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98次會議

聲請人

華儲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謝○謙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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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619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