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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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2420號
- 公布日期
- 106 年 07 月 28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62次會議
- 聲請人
- 黃志芳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優惠存款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423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229號判決,所適用之銓敘部中華民國101年4月9日部退二字第10135860492號及96年3月20日部退二字第0962747573號函、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8條、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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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優惠存款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423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229號判決,所適用之銓敘部中華民國101年4月9日部退二字第10135860492號及96年3月20日部退二字第0962747573號函、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8條、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與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第14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第18條、第22條及第23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優惠存款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423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229號判決,所適用之銓敘部中華民國101年4月9日部退二字第10135860492號函(下稱系爭函一)、96年3月20日部退二字第0962747573號函(下稱系爭函二)、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8條(下稱系爭規定一)、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與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第14條(下稱系爭規定二),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第22條及第23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上開判決以上訴無理由為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1、系爭函一在無法源基礎之情況下,以政務人員之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應比照適用系爭規定一有關公提儲金本息之失權規定,剝奪撤職政務人員辦理優惠存款之權利,並有溯及失權及追繳之效力為由,核定聲請人喪失辦理優惠存款權利,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侵害憲法所保障之公職權、財產權及其他基本權。2、系爭規定一作為政務人員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之失權規定,致使有各款失權事由者,永久喪失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權利,其未將適用範圍限於「以政務人員身分投保年資計給公保養老給付金額」,造成聲請人前於公務人員任職期間應得之優惠存款權利,因轉任政務職後所生失權情事而併喪失,有違信賴保護原則,侵害憲法所保障之公職權、財產權及其他基本權。3、系爭規定二及系爭函二僅規定退職政務人員應比照退休公務人員辦理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之依據,並未規定得比照適用系爭規定一作為喪失辦理優惠存款之依據,而任由行政機關在個案中援引系爭規定一作為不利處分之法律依據,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侵害憲法所保障之公職權、財產權及其他基本權。查系爭函一係本件原因案件之行政處分,非屬法律或命令,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次查,確定終局判決並未適用系爭函二,聲請人自不得以之聲請解釋。其餘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系爭規定一、二於客觀上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尚非得為本院解釋憲法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主 席:許 宗 力
會次
大法官第1462次會議
聲請人
黃志芳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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