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2991號
- 公布日期
- 105 年 10 月 21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46次會議
- 聲請人
- 梁春富、洪宏欣、蘇俊雄、黃惠忠等八十四人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自訴被告瀆職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一○四年度上訴字第二六四九號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四七一號刑事判決,一○五年度台附字第四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所適用之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度台上字第四九七四號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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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自訴被告瀆職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一○四年度上訴字第二六四九號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四七一號刑事判決,一○五年度台附字第四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所適用之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度台上字第四九七四號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自訴被告瀆職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一○四年度上訴字第二六四九號刑事判決(系爭判決一),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四七一號刑事判決(系爭判決二)及一○五年度台附字第四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系爭判決三),所適用之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度台上字第四九七四號刑事判決(系爭判決四),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一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二以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為由予以駁回,故應以系爭判決一、三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系爭判決四及系爭判決二概認公務員瀆職罪所保護之法益為國家法益,私人權益縱受侵害,亦屬間接之被害,從而不得提起自訴,已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平等權、生存權、財產權及訴訟權等語。查系爭判決四並非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之法令,聲請人自不得以之為聲請解釋之客體。至其餘指摘,仍屬對法院認事用法及判決結果當否所為之爭執,而未具體指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法令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主 席:賴 浩 敏
會次
大法官第1446次會議
聲請人
梁春富、洪宏欣、蘇俊雄、黃惠忠等八十四人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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