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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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1829號
- 公布日期
- 104 年 03 月 20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29次會議
- 聲請人
- 林泠、李靜怡、李遠華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妨害自由等罪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二0三一號及最高法院一0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七0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有重要關聯性之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二項及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有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及本院釋字第五三五號解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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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妨害自由等罪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二0三一號及最高法院一0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七0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有重要關聯性之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二項及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有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及本院釋字第五三五號解釋意旨,侵害憲法第八條所保障人身自由、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個人資訊隱私權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妨害自由等罪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二0三一號及最高法院一0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七0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有重要關聯性之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二項(下併稱系爭規定一)及第七條第二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二),有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及本院釋字第五三五號解釋意旨,侵害憲法第八條所保障人身自由、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個人資訊隱私權之疑義,聲請解釋。按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係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為由判決駁回上訴,是本件聲請解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按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係指作為確定終局裁判基礎之法律或命令而言;倘與裁判之結果無關,非裁判之基礎者,縱確定終局裁判曾經敘及,仍非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所謂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係指法令之違憲與否與該裁判有重要關聯性而言,系爭規定一、二與原因案件確定終局判決有重要關聯性,因此聲請人得據以聲請解釋;系爭規定一之用語過於模糊,要件過於寬泛,致警察機關主管長官於指定管制區之際,可全然無視司法院釋字第五三五號解釋就臨檢處所所設之要件,違反明確性原則、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原則;系爭規定二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及比例原則,上開二規定已侵害憲法第八條所保障人身自由、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個人資訊隱私權云云。惟查確定終局判決係以無證據證明原因案件被告有強盜、剝奪行動自由之主觀犯意,而為無罪之判決,並非以系爭規定一、二為判決基礎,自不得以之為聲請解釋之客體。且聲請人所陳,尚難謂已於客觀上具體指明系爭規定一、二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29次會議
聲請人
林泠、李靜怡、李遠華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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