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6451號
- 公布日期
- 89 年 12 月 22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156次會議
- 聲請人
- 鄭震東等八人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判字第八九號判決所適用之「台北市現有巷道廢止或改道申請辦法」、「行政院七十四年一月二十三日台內字第一四五五號函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判字第八九號判決所適用之「台北市現有巷道廢止或改道申請辦法」、「行政院七十四年一月二十三日台內字第一四五五號函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巷道爭議事件,對於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判字第八九號判決所適用之台北市現有巷道廢止或改道申請辦法、行政院七十四年一月二十三日台內字第一四五五號函,認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一百四十三條及第一百七十二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係對原判決就其所有之土地上是否有合於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存在,以及既成道路存在後是否應依台北市現有巷道廢止或改道申請辦法或行政院七十四年一月二十三日台內字第一四五五號函以公告方式廢止,公用地役關係因而消滅,與聲請人係依民事強制程序向法院標買系爭土地,該土地上有既成道路存在,得否主張信賴利益,乃私法上之法律關係,非行政訴訟程序所得審究等事實認定及適用法令當否問題為爭執,尚非原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發生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156次會議
聲請人
鄭震東等八人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