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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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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0451號

解釋日期 100 年 09 月 30 日聲請人 顏朝科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0 年 09 月 30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379次會議
聲請人
顏朝科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認各審級法院均以本位主義單獨分案審理,切割事實上之一案,漠視既存之事實證據、判決後之數罪併罰,亦無考量全案各罪間之牽連性,造成得利少者之從犯,刑責數倍於得利高者之主犯,嚴重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之公平原則、比例原則,聲請解釋暨統一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認各審級法院均以本位主義單獨分案審理,切割事實上之一案,漠視既存之事實證據、判決後之數罪併罰,亦無考量全案各罪間之牽連性,造成得利少者之從犯,刑責數倍於得利高者之主犯,嚴重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之公平原則、比例原則,聲請解釋暨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又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認各審級法院均以本位主義單獨分案審理,切割事實上之一案,漠視既存之事實證據、判決後之數罪併罰,亦無考量全案各罪間之牽連性,造成得利少者之從犯,刑責數倍於得利高者之主犯,嚴重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之公平原則、比例原則,聲請解釋暨統一解釋。

(三)查本件聲請之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三七四九號刑事判決及九十七年度上訴字第四八一號刑事判決,經最高法院分別於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八八號刑事判決、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三一七四號刑事判決,以違背法律上程式,諭知上訴駁回,均屬歷經審級救濟程序之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四)另本件聲請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一三○二號刑事判決,因聲請人於上訴更審程序中撤回上訴而確定,並非歷盡審級救濟程序之確定終局判決,聲請人不得執以聲請憲法解釋及統一解釋。此部分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各該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五)關於聲請解釋憲法部分,查聲請人所稱,法院對於具有牽連性之數次犯罪行為,未依牽連管轄規定裁定合併審理,亦未詳予調查證據,卻將集合犯之一罪論以數罪併罰,致輕罪重判,且所應執行刑重於其他共同正犯,違反比例原則云云,僅係指摘法院認事用法有誤,對於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項法令如何牴觸憲法,並無客觀具體之敘明;另聲請人指稱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現今刑法體制,妥當性令人質疑,且相較於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過於寬鬆,有違限制妥當性等語,僅屬以個人主觀意見,空泛論述系爭規定不當,並未具體敘述系爭規定有如何違憲之疑義;至於聲請人另指摘違憲之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並未為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不得執以聲請解釋。此部分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六)關於聲請統一解釋部分,本件並無不同審判系統法院(例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適用同一法令所表示見解有所歧異之情形。此部分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亦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79次會議

聲請人

顏朝科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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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281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