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9376號
- 公布日期
- 99 年 03 月 26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53次會議
- 聲請人
- 浙○省紡織品進出口集團有限公司代表人劉○生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七六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四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規定及正當法律程序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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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七六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四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規定及正當法律程序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七六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稱兩岸關係條例)第七十四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規定及正當法律程序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兩岸關係條例第七十四條將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與外國及香港、澳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之效力予以區分,認前者經臺灣法院裁定認可後,僅具執行力而無既判力,致已取得大陸地區作成勝訴民事確定判決之當事人之既得權無法獲得保障,違背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規定及正當法律程序云云,乃係就法院適用法律之當否有所爭執,尚難謂已客觀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53次會議
聲請人
浙○省紡織品進出口集團有限公司代表人劉○生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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